规章制度

校园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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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6-06-28     来源: 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校园卡管理办法
 
2016-06-28 15: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和规范校园卡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金融IC卡管理与使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一种特殊的兼具身份识别、电子钱包和自助转账服务的多功能实名CPU卡,可与制定银行卡绑定使用。

第三条 校园卡的重大决策由学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日常运维管理分两个部分:数据管理科、后勤服务中心。

  数据管理科(下属在学校信息化职能部门—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核心部分(服务器、后台管理软件、应用软件及接口、数据库及备份等)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一卡系统网络设备和线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一卡通终端设备、机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及校园一卡通的权限设置、管理服务规范的牵头制订等。鉴于一卡通系统的特殊性,一卡通管理中心实现7*24小时值班。

后勤服务中心(下属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卡日常事务,如拍照、制卡、发卡、挂失/解失、补卡、密码设置/修改等;负责现金充值、批量充值等;负责财务报表及结算,包括资金清算、对帐、转帐、商户往来等。

第二章 校园卡的发放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为校园卡发卡机构。

第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园卡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卡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又分为教师卡和学生卡两种。

正式卡具有身份识别、电子钱包和自助转账服务功能。经学校相关部门认证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办理正式卡。

临时卡仅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在校内有消费需求的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卡。临时卡如有特殊需求,需相关部门开具申请后方可开通相关身份识别功能。

第七条 持卡人可以在安装有校园卡终端设备的任何场所使用校园卡的相关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且不能取现金。校园卡使用到期并销户后,可以退还卡中余额。

第九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将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十条 每张校园卡具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互为独立,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查询密码是持卡人使用语音电话进行挂失、查询时所用的密码,利用该密码可以在语音电话上查询个人信息和消费记录。

消费密码用于卡上电子钱包的交易保护,当单次大额消费或日累计消费超过系统规定限额是需输入消费密码,以降低持卡人因丢失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系统默认的消费限额是:当日累计消费不超过50元。持卡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圈存机上自助修改消费限额。利用消费密码还可以在校园卡门户网站和圈存机上从事与持卡人本人相关的一些信息操作。

查询密码通过语音电话或校园卡门户网站修改;消费密码在圈存机或POS机上修改。也可以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后勤服务中心修改上述两种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相互独立。

初始查询密码和初始消费密码均设为您的身份证号码后6位;如果没有登记身份证号,则为6个0;如果身份证最后一位为X,则X视为0。

第十一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能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圈存和自动三种途径为校园卡充值。

第十三条 补卡或由于人为损坏的换卡需收取工本费用。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卡片提供对账等业务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和转租,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六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持卡资格。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可接受校内有关部门请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中心负责解释。